17世纪前的英国教育主要是僧侣教育和贵族教育,大众教育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英国大众教育真正发展是与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18世纪下半叶兴起了“星期日学校运动”,其目的是对工人阶级及其子弟进行一些基本的文化和道德教育。
1833年是英国教育上值得纪念的一年,在这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笔总额为两万英镑的教育拨款,由当时英国两大大众教育促进机构——全国贫民教育促进会和不列颠和外国学校协会负责分配给所属学校。
1893年,英国政府设置了枢密院教育委员会,监督政府年度教育拨款的分配和使用,并有权视察一切接受公款不住的学校。这是英国首次对教育事业进行公款资助,标志着国家开始干预教育事业。
1902年,议会颁布了《巴尔福法》(Balfour Act),对英格兰公共教育作出了三项根本性的改革。此后,许多地方教育当局纷纷按传统供血和文法学校模式开办新的公立中学,是英国的义务教育逐渐处向了初等教育的范围,开始处向了中等教育阶段。
194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教育大臣巴特勒(R. A. Butler) 递交的教育法案,称《1944年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为战后英国教育发展提供了一个总的法律框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为了大力发展高等教育,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Lord Robbins)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发展规划。1963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 《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1988年教育改革法》推行国家统一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该法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必须学习国家统一课程,包括10门基础学科,即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此外,该法还规定为每门国家课程制定统一的成绩目标和教学大纲,并在7、11、14、和16岁时跟别的学生进行全国性评估,包括国家规定的考试。国家统一课程的颁布,是英国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对学校教育进行收缩和控制的最终立法成果,它在英国教育史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的基本教学内容,使英国学校课程走向统一。
在高等教育方面,《教育改革法》主要对分别负责大学和公共高教系统的两大中介拨款机构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和工商界的联系。
英国社会的稳定为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保证,几次划时代意义的改革使英国的教育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优秀的教育培养出大量的人才,促进了英国的生产力的飞速发展,而发达开放的社会又造就了其位居世界前列的教育. (文章:国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