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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教育改革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素质教育改革和正在形成中的新的教育体制对我国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教师和教师教育面临新的更大的挑战。为探讨新形势下我国教师队伍建设与教师教育改革的政策与法律创新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的发展,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于2005年12月17日—18日在重庆师范大学召开,会议由全国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专业委员会和重庆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会议主题为“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教师问题与教师政策、法律的创新”。
本次年会共有学者、专家、研究生和各界人士100多人参加。大会开幕式由重庆师范大学副校长黄翔教授主持。全国教育政策与法 律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长劳凯声教授、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教育部人事司副司长赵丹龄、重庆市教委陈流汀副主任、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周泽扬教授、沈阳师范大学张维平教授,西南大学张诗亚教授等分别出席会议并发言。年会采用主题报告、大会发言与论坛的形式,围绕当前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前沿问题,进行了广泛、热烈而深刻的理论探讨与学术交流。
一、社会转型期教师制度革新的外部环境
会议认为,教师制度的革新需要一个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在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注重人的全面发展。当前,教育立法“五修四立”的规划中,各法律文本的制定和修改也应该强调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明确规范政府和学校的行为,引导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作为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成员国,我国的教育法律应与该公约的内容相衔接和协调。有学者专门针对《教师法》修订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阐述,包括教师的法律身份、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教师犯罪等十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目前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处于前期酝酿准备的关键阶段,需要各个部门和各种制度的配套和协调。伴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而带来的全国性的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框架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在此框架中的法律定位、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拨款制度的改革都会对高等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产生深远的影响。
另外,近十年来公立学校改革中的法律问题也对教师制度革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公立学校应是保证教育公平的公器,是推进教育改革的利器。虽然1995年《教育法》明确了公立学校的法人地位,但由于我国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因此公立学校法人是依《民法》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这种权利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制约,导致了公立学校领域中诸种市场形式的介入,从而出现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市场的介入和教育消费关系的形成对教育的公益性等诸多教育伦理问题提出了挑战。
当然,社会转型期如何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适应性之间的协调也成为关注的焦点。会议认为,教育法律的修订一方面需要稳定,另一方面又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形成法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机制。
二、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争论
近年来,伴随着《公务员法》、《教师法》制定和修改工作的展开,教师能否定位为公务员的问题引起了法学界、教育界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也成为此次会议争论的焦点之一。
1993年之前中国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1993年出台的《教师法》把教师身份规定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有学者认为,专业技术人员并不是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并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应定位为公务员。其理由主要为:教师是在履行国家职责——教书育人,尽管工作对象不同,但性质是与公务员一样的;将教师定位于公务员能充分保障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的工资和经济待遇;将教师定位于公务员能以政府的力量保障教育资源尤其是教师资源的均衡化;中小学教师与高校教师学术自由的含义不同。并提出新颁布的《公务员法》拓宽了公务员的范围,将公务员进行分类,其中包括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以及公务员聘任制的推行这些都为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提供了合理性及实施的便利条件。
也有学者反对将教师身份定位为公务员,认为教师的职业目的是培育人的灵魂,因此教师需要思想自由和专业自主权,而不能纳入行政系统管理,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是对教师职业性质的抹杀。另外,有学者质疑教师待遇和教育公益性的问题是否必须通过将教师定位为公务员这条途径来解决。
三、教师权利义务的实现和重构
对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直接影响到教师权利、义务的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有学者认为教师权利义务根据其法律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基于专业身份的专业权利和义务,包括专业自主权、专业成长权、承担教学之义务、教育引导学生之义务、分担学校工作之义务、专业服务社会之义务等;基于公务员身份的权利义务,包括职业保障权、执行职务权、工资福利权、参加培训权、申诉控告权等;基于雇员身份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双方聘任合同约定;基于公务雇员身份的权利义务,既享有公务员的某些权利义务,同时又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并提出我国应同时确认教师的专业身份和公务员身份,在此基础上重构教师权利义务体系。也有学者指出教师权利义务属于职业权利义务的范畴,教师权利义务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保障教师的权利,同时也要有利于规范教师自身教育行为。并认为教师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包括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教师的特殊权利义务。也有一些代表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育惩戒权等给予了重点关注。
与会代表也对国外教师的义务进行了介绍和阐述,如探讨德国中小学教师对学生的监管义务和美国教师的注意义务。有代表指出在德国法律中,“监护”和“监管”两者在设立目的、具体内涵及所应承担的责任上均有所不同,教师对学生是承担监管而非监护义务。并且教师监管义务存在一定的界限,它以学校的实际生活为界,对于成年学生教师的监管义务会受到很大限制。此外教师的监管义务可以委托给他人。也有代表介绍了美国教师注意义务的范围、标准、注意义务违反的法律处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认为明确教师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解决。
四、教师专业发展相关制度的完善
教师资格制度、聘任制度和教师教育制度是关系教师职前、入职和职后专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也成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
有学者指出教师资格从性质上讲属于入职性资格,从认定上讲可区分为为自然资格和法定资格。我国的教师资格的学历标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较低,但应分地区,在稳妥的基础上求提升。并提出由于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的身心特点不同,因此应取消不同教育阶段教师资格的融通性。同时分析了教师资格实效性的问题,提出了按照教师专业发展的时段来实施教师资格再认证的设想。也有学者针对教师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教师资格的条件应与教育的目的和学生的成长规律相对应;基础教育应按不同学科确定教师资格的标准;应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人员的教师资格体系;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重视教育教学能力等建议。
关于教师聘任制,与会代表主要关注的是当前教师聘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教师聘任合同、解聘制度、聘任中的校长权力等。有代表认为教师聘任合同属于兼具普通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某些特征的混合合同,具有行政性、专业性和契约性。有代表认为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约束教师聘任制中校长的权力行使,应充分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地位,提升它们的监督作用。也有代表认为教师聘任制中问题和纠纷最多的是解聘问题,包括解聘主体、解聘原因、解聘程序等。
关于教师教育制度,有学者就我国教师教育改革的基本问题与政策走势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的教师教育存在发展滞后、培养模式单一、职后教育经费投入缺乏保障等问题,提出教师教育的基本发展方向应从数量满足型转向质量提高型,教师教育应体现教师专业化要求,实现教师教育体系的开放性与综合化,不断提高师范院校综合实力、建立教师教育质量标准体系等。也有学者指出教师教育改革应以提升教师专业化水平为指向,并从教师教育体制、人才培养模式、教师教育课程等几个方面详细深入地探讨了师范大学教师教育改革的基本框架,包括构建“大学+教育学院”的体制、实施4+1和4+2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加强教师教育课程 的实践性等内容。
此外,大会还对与教师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进行了关注。有代表针对目前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如校长人事选择权不能实现、教师工资的差距过大等,提出了应真正实现学校管理的法治化、限制市场化力度和整体性的进行教育立法等建议。还有代表从国际比较的角度讨论了中国与西方校长职位权力的差异,并分析了我国校长负责制存在的问题及对校长权力的监督。也有代表重点分析了示范学校的所谓“示范”作用所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如教育差距扩大,动摇了国家稳定的根基,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素质教育流于形式,严重影响学生和谐发展;使学校负债累累,影响国家正常财政预算,无法根治教育乱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