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祥华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祥云祥华中学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是由高龙、黄礼云、翁其明出资创办。学校实行独立的办学形式,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行自筹资金,自收自支,自主办学,自我发展,建立与国家同级同类相吻合的民办学校办学机制。办学经费由出资举办者按股权比例分摊。
第四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心全意让学生赢得未来”为宗旨,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祥姚路
第六条 学校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预留25%的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 学校依法独立招生,招生简章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九条 学校审批机关:大理州教育局。
学校依法开展活动,接受上级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十条 业务范围:初中、高中。
(一)办学规模:36班。
(二)办学性质:民办校。
(三)学制:全日制。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五人组成,有举办者代表、校长和教职工代表。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以及以后的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八)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须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组成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自筹。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
(一)审批程序
1.正常收入须按规范要求开立收据,对于减免收入、财产或其他项目变价收入应经过审批。
2.非实物的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
(二)审批权限
1.要求减免的收入须报董事长审批。
2.有关费用划分为两块,一是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开支,一般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由校长直接审批,1万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业务招待费在1000元以内(含),由校长直接审批,1000元以上由董事长审批;二是董事会基金、预算超支项目及预算外项目、基建及大型设备购置等经济业务,由董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须报董事会讨论同意。
(三)审批责任
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和滥用职权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
1.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3.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
4.学校行政后勤管理制度
5.学校教师管理制度
6.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7.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由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可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6年11月16日经学校董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06年12月5日经审批机关大理州教育局核准。
学校名称: 云南祥云祥华中学
电话: 0872-3133363
传真: 0872-3133369
邮件: yywwff1966@126.com
地址: 云南省祥云县清红路云南祥云祥华中学筹办处
邮编:67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