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体检工作正在进行,“高校可拒绝录取高血压、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等考生”的规定近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昨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教育部相关人士,他表示,相关内容可见诸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早于2003年开始实行至今。
该人士表示,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这是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大多高校不会因此拒招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咨询专家、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劳凯声说,教育部的指导意见考虑了有些疾病或生理缺陷的确对学生完成学业和今后就业有影响,也是有其道理的。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则认为,这是一个某种意义上带有歧视性的条款,有些欠妥,可能会把有才华的学子拒之门外,特别是高血压,没有传染性质,不应该成为高校录取的限制条件。他同时说,事实上,绝大多数的高校不会因此拒招学生,“北大就从来没有听说过这样苛刻的条件”。
广东相关政策无变化
又讯 (记者黄茜) 记者从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广东省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了解到,今年广东的高考体检政策并无变化。
记者向越秀区教育局有关人士和几所中学的校长、老师询问,他们均表示未收到高考体检政策有变的文件或通知。
越秀区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高考体检是由学校组织学生到指定医院体检,将结果提供给高校;至于录取与否,是由高校根据相关政策和自身情况来决定的。今年广东的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也指出,高校可以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但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