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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受伤 学校如何面对

http://www.dearedu.com 2007-5-19 第二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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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14岁,初中二年级学生。课间时左眼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据刘某陈述,他是发现自己课桌已坏,在校内找到一根木棒,在用该木棒自行修复课桌时被木棒戳伤左眼。但学校只认为其在校内受伤这一情况属实,至于如何受伤,学校认为刘某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学校根本无需要修复的课桌,刘某对其陈述的受伤过程无证可查。刘某称课桌已被学校偷偷替换,现存课桌不是自己原来坐的那一张,此事实也无证据证实。学校认为,刘某无法证实学校有过错,受伤原因不详,学校按正常教学和管理制度办公,并无不当,故所有责任刘某自负,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刘某认为,他是在校内受伤,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请问,刘某的请求能否支持?学校应如何面对?

     点评:首先,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刘某对其陈述的受伤过程无证据证实。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刘某要积极查找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

     第二,我认为,在刘某无法证实学校有过错,其受伤原因不详的情况下,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不是因为学校设施等问题,学校平时又有教育学生安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行为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伤害,其责任应由家长负责。

     第三,我认为,那种只要未成年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就一定有过错的逻辑,推导出学校有责任的判断是错误的。这种观点,不仅没有指出学校具体的侵权行为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法律上的支持,显得过于武断,而且也没有考虑学校教育的具体特点和由此会给教育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样的观点不仅没有促进学校明确自己的责任范围,加强对相关情形的防范,反倒得出了无论自身如何尽责,只要发生学生事故都难以免责的结论。我认为,这是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当然,在个案中,受伤学生的问题似乎没有得到救济,但是法律是我们生活的底线,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底线。

     甘肃省庆阳市某中学高二学生,体育课在学校操场上打篮球时,被香蕉皮滑倒,同时又被同学跌倒压伤,造成左腿下三分之一处造成粉碎性,左小腿组织损伤,住院已花费一万多元,很快还需做二次手术,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再无力承担治疗费用,多次找学校。请问律师,学校到底有无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

     点评:首先,我们认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犯国家、集体的财产,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责任”,就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简言之,就是“有过错就承担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过程中,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纠纷民事责任最中心的环节。就本案而言,受伤学生要证明学校的过错是什么?学校的过错可能是校园卫生的清洁即香蕉皮出现在篮球场上的问题。

     第二,我们认为,学校应该对学生的一些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但是由于疏于教育和管理而发生损害的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件案例,六名学生分成三组互相背着骑马打仗玩,一人倒地后,其他几个人一拥而上压在上面,结果致在下面的一个学生受伤。法院认为在这里除几个学生外,学校在管理上也有一定问题,与学生一起承担了责任。在这起案件中,学校要证明教师是否对体育课上的活动给予了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李同学跌倒压伤你的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由于大多数学生属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该学生是高二年级,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能力人,应由其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从目前我国教育的现实看,要求学校确保所有的学生不出差错是不现实的:一是从时间上看,教师很难在工作时间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时刻留心学生的举动;二是从人员上看,一个教师一般要管理许多名学生,教师不可能同时保证所有的学生都不出差错。所以,在本事件中,建议双方自行调解或到法院在法官的支持下调解。(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坤)

来 源: 教育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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