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读者致信本刊反映,唐山某小学三年级二班的学生上体育课,体育教师让男生们自行踢球,而自己离开了踢球现场。在踢球过程中,两个男生撞到了一起,其中一名男生摔倒后造成左下眼眶骨折,送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在学生们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在47米之外的主席台上玩掌上游戏机,其他学生把受伤的男生扶到水房洗脸时,体育教师才赶过来。过了约半个小时之后,才通知家长把受伤的男生送进了医院。在这起事件中,另一名男生和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我们约请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教育维权网首席律师王杰君予以解答。
王杰君:本案中,两名男生不足10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体育课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不能明确预见,而作为体育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明知足球运动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根据本案的案情描述,显然,体育教师没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事故发生后,没能给予积极救助。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学生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两名学生发生碰撞所造成的伤害并非是学生故意行为造成的,而且,本案中两名学生都受到了身体伤害,只是轻重程度不同,受伤害重的学生家长并不能因两名学生发生碰撞,自己的孩子受伤重,就要求另一名学生家长与学校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中,另一名学生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款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案所造成的对学生的人身伤害,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在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向体育教师进行全部或部分追偿。
来 源: 中国教育报